承运人迟延交付货物的,除依法可以免责的外,应当承担下面的责任:
1.对由于自己的过失造成的货物因迟延交付而灭失或者损坏的后果,承担赔偿责任(海商50条,2款);
2.对由于自己的过失造成的货物因迟延交付而遭受的经济损失,承担赔偿责任(海商50条3款)。这里的经济损失包括货物市价下跌的损失,利息损失、工厂停工待料损失以及其他承运人已经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。需要说明的是,这两项赔偿责任并非互相排斥的,可以同时适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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